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约定条款不公调改合同维权《新闻》

发布时间:2020-11-16 01:06:57 阅读: 来源:花岗岩厂家

约定条款不公 调改合同维权

2010年12月,李先生与市内一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,可装修公司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施工,还要求他提前支付二期工程款,后来经市消协协调修改了合同,但李先生希望借本报消费投诉联络站将此事披露,能给其他人以警示。

李先生告诉记者,去年10月,他在市区购买的一新住宅楼交钥匙了,一直拖到12月份他才找到一家适合自己要求的装修公司。为了不耽误装修进程,他匆忙与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,约定12月25日工人进场施工,他支付3.5万元首期工程款;2011年1月6日瓦工结束,李先生再支付2.5万元二期工程款。没想到的是,施工期间这家公司与多家住户签了合同,东家刚开工放下,又到西家开工,等轮到他家时已到了1月6日。他原本不想计较时间上的推迟,没想到的是瓦工工程才刚刚开始,装修公司又向他催要2.5万元的二期款,引起他的强烈不满。后来找懂行的人咨询,他才明白,原来他和对方签订的合同并非正规版本的合同示范文本,不但合同条款有欠缺,而且部分内容有失公平、公正。后经市消协协调将合同进行了修改,等工期结束后再给付其它工程款,才将此事了结。

市消协相关人士对此表示,装修公司利用业主不懂专业的弱点,与业主签订非示范合同文本,并约定按时间支付工程款。鉴于按时间支付工程款的不合理性,市消协协调双方,按照示范合同内容进行了重新签订。在此提醒业主,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,最好用由工商部门监制的示范合同文本;对工程款支付方式,最好按工程量或工程进度来约定。

(责任编辑:闫杰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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